营口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营口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804执270号
申请执行人营口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钱塘江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殷小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三家子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成芳,董事长。
营口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辽0804民初37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97.48万元及利息。但至今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等均无登记记录,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此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本院(2017)辽0804民初37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本院民事判决书对其所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伊辉武
审 判 员  吴希刚
人民陪审员  杨丹凤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