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晟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执32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城A区1栋A1号。
法定代表人:都旭峰。
被执行人:***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龙山路370号。
法定代表人:陶兴东。
被执行人:大连俱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龙山路370号。
法定代表人:陶兴东。
本院(2021)辽0291民初102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确保生效法律文书能得到及时、全面的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大连俱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变卖被执行人***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大连俱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收益、到期债权、投资权益;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大连俱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清单另列)。
执行金额:4753228.4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及执行费等另计。
本裁定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不超过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及对其他财产权的冻结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应当于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郭克臣
审判员  王 琦
审判员  关国震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陈励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