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晟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执2319号
申请执行人:**,女,满族,1985年11月19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华家街道于家村。
法定代表人:陶兴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的(2021)辽民终7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3日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辽民终786号民事判决书中由申请执行人**预交应由被执行人***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的上诉费人民币93800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辽B×××**的车辆。
本院认为,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本案中,辽宁高级人民法院(2021)辽民终7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审案件受理93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3800元,共计187600元,由***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当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退还预交的上诉费,再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向***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综上,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辽B×××**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刘禹
执行员  边楚
执行员  隋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