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远大换热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市中瑞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辽宁远大换热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民申42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春市中瑞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金色家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远大换热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图县老四平工业园区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铁军,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长春市中瑞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辽宁远大换热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12民终2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长春市中瑞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故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春市中瑞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市中瑞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庭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马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