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远大换热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远大换热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亚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224民初3176号
原告:辽宁远大换热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图县老四平工业园区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亚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韩庄乡大云村107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远大换热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亚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远大换热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亚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