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224民初3174号之二
原告:辽宁远大换热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图县老四平工业园区1号。
法定代表人:李英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铁军,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龙江物华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阳光国际小区16号楼000012号。
法定代表人:李汉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远大换热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江物华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远大换热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龙江物华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冮雪冬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