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远大换热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辽宁远大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远大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昌民二初字第00073号
原告:辽宁远大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远大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远大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远大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远大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远大供热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晔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