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阀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林景实业有限公司与剑桥阀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3872号之一 原告:上海林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阳路1687号63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剑桥阀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路1888弄158号1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二层北间21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林景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剑桥阀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地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林景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珣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