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3872号之一
原告:上海林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阳路1687号63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剑桥阀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路1888弄158号1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二层北间21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林景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剑桥阀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地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林景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珣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