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3872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林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阳路1687号63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剑桥阀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路1888弄158号1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二层北间21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林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剑桥阀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地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遇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进行庭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周 珣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