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阀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林景实业有限公司与剑桥阀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3872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林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阳路1687号63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剑桥阀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路1888弄158号1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二层北间21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林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剑桥阀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地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遇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进行庭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周 珣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