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3872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林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阳路1687号63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剑桥阀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路1888弄158号1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二层北间21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林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剑桥阀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地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珣独任审理。
审判员 周 珣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