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盛飞达防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市***防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沈阳乙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12民初566号
申请人:沈阳市***防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
法定代表人:孙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良、姜婉萤,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乙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曲慧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女,195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被申请人:刘帅,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原告沈阳市***防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阳乙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沈阳市***防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阳乙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帅、***银行账户存款37709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财产转移,致使判决难以执行,其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阳乙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帅、***银行账户存款37709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405元,由申请人沈阳市***防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冲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余姝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