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盛飞达防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市***防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执896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防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沈阳市东陵区深井子镇畜牧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50762784U。 法定代表人:孙彬。 被执行人:***,男性,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诉讼案件依法审理完结,相关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下达了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 2、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财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当事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112执9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