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404民初612号
原告山东天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耿玉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葫芦岛市南票区。
本院审理原告山东天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就已身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天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126.50元,由原告山东天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强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