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财保276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天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兴桓路88号。统一社会用代码:913703217249533254
法定代表人:耿玉民,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天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2021)鲁0321财保276号民事裁定;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1)鲁0321执保351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天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天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天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少贵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