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天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财保276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天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兴桓路88号。统一社会用代码:913703217249533254
法定代表人:耿玉民,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天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2021)鲁0321财保276号民事裁定;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1)鲁0321执保351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天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天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天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少贵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