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民初2633号
原告:山东天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兴桓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耿玉民,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德国,山东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原告山东天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天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天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山东天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鑫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