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执异66号
申请人:山东天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桓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249533254
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大街3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06045374G
被执行人:淄博**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000018046216
被执行人:淄博方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宫荆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BX0L068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天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公告等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提出强制执行申请;2022年10月20日,佳联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点拍网拍卖,申请人山东天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最高价竞得并与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上述债务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山东天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出具承诺书,承诺债权转让真实、合法、有效。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天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山东天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俊
审判员 伊护国
审判员 何 涛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