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执保1404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山东天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保全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山东天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3民终13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03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856442.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本院审查,于2023年03月20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856442.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