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福鹏石材有限公司

山东福鹏石材有限公司与天津滨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32148号
原告山东福鹏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山东福鹏石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福鹏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殷 隽
书记员 鲁振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