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赣0113民初3135号
原告山东福鹏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美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福鹏石材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美华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福鹏石材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美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福鹏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7.93元,减半收取2,703.97元,由原告山东福鹏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智辉
人民陪审员 谢以华
人民陪审员 邓江南
法官助理胡萍
书记员熊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