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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装饰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22号之二 原告:江***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生田村下庄段苏埭公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珊珊,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津润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因案件审理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