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22号之二
原告:江***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生田村下庄段苏埭公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珊珊,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津润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因案件审理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