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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装饰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22号之一 原告:江***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生田村下庄段苏埭公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珊珊,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市突发多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随后,本市各级政府陆续采取多项管控措施遏制疫情扩散。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采取疫情管控措施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适用有关诉讼程序中止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