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22号之一
原告:江***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生田村下庄段苏埭公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珊珊,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市突发多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随后,本市各级政府陆续采取多项管控措施遏制疫情扩散。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采取疫情管控措施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适用有关诉讼程序中止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