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菏泽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齐鲁安替(临邑)制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申51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菏泽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梁海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现华,该公司员工,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山东安弘制药有限公司(原***替(临邑)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邑县。
法定代表人:赵卫良,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齐鲁晟华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册东省临邑县。
法定代表人:任建海,总经理。
两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黄张存,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菏泽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菏泽三建)因与被申请人***替(临邑)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替公司)、齐鲁晟华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晟华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4)历城民初字第4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菏泽三建再审称,有新证据推翻原判决,原审判决枉法裁判。原审判决认定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申请人提供的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4号民再3号民事判决,认定被申请人所建案涉工程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开工许可及工程验收竣工等相关手续,说明被申请人所建工程是违法工程,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无效,原审判决申请人承担延期交工违约金无法律依据。本案依法应由临邑县人民法院管辖。
山东安弘制药有限公司、齐鲁晟华制药有限公司辩称,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原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提交了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4号民再3号民事判决,认定被申请人所建案涉工程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开工许可及工程验收竣工等相关手续,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为此被申请人提交房地产权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经审查,被申请人提交的建设手续合法有效,故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原审法院在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采取公告送达并无不当,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判决由申请人违约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菏泽三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十三项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菏泽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秦华玲
审判员  李树周
审判员  孙 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姜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