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2破申4号
申请人:菏泽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西段2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168893463H。
法定代表人:梁海忠,该公司经理。
2021年10月12日,申请人菏泽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经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批准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菏泽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成立于1989年8月,系由原菏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建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该公司主管单位原为菏泽市牡丹区建筑工程管理局,现为菏泽市牡丹区建筑工程服务中心。该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元,登记机关为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鲁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鲁瑞会审字【2021】第138号”《菏泽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6月30日,菏泽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流动负债高于资产总额780万元,银行账户处于冻结状态;该公司诉讼案件较多,诉讼风险较大,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菏泽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提交的债务统计表显示,该公司被判决应当承担责任的生效法律文书及剩余债务数额为:1、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11)临商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尚欠12669847.20元及利息;2、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2)历商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尚欠286519.35元;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德中商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商终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尚欠执行款853252元及利息;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4)历城民初字第4278号民事判决书,尚欠执行款8109558.07元;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5)献民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书,尚欠执行款157230.77元;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15)泊民初字第1706号民事判决书,尚欠执行款3326273元;该公司称另欠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893200元。
本院认为:菏泽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作为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相关规定,主体适格且属于本案管辖。现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经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批准向本院提交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菏泽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 马营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袁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