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执3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3月2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执行人: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锦宏东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40365750X。
法定代表人田学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1)鲁0214民初1154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115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