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民终118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迈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锦宏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机车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9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四方机车公司支付**2020年1月至2021年8月拖欠的工资81841.03元;四方机车公司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6月18日加班费109080.56元;四方机车公司支付**2020年6月至9月份及2021年6月至8月防暑降温费1100元;四方机车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6714.87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四方机车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关于工资、防暑降温费、加班费已足额发放的认定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1.根据2015年1月1日执行的《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九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共同缴纳:(一)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照9%的比例缴纳;(二)在职职工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2%的比例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根据该规定,结合四方机车公司提交的工资明细中**所承担的医疗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缴纳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月工资8000元以上。在原审法院认定公积金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情况下,2021年7月、8月缴费基数为8015.21元,即为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然而根据**提交的交通银行个人客户交易清单该时间段的月平均工资为6162.34。故四方机车公司是未足额发放工资。2.**在四方机车公司处工作已达24年。根据《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四方机车公司应向**发放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且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病假工资的基数为劳动者本人患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根据四方机车公司《薪酬管理制度》5.5.4.5.1.h,计算基数为员工本人岗位工资,以岗位工资为基数计算病假工资的规章违反法律规定,不应对**适用。四方机车公司处工资的构成为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年功工资+特种工资,故四方机车公司仅以**岗位工资为基数计算2021年6月、7月、8月的病假工资显然系未足额发放病假工资。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原审中四方机车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合法减少**工资,应承担不利后果。四方机车公司处工资的构成为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年功工资+特种工资,**认为绩效工资作为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其发放与扣减应当有明确的制度依据。用人单位应充分向劳动者告知绩效考评制度,明确考评目标、程序及考评依据,应避免在绩效工资考评及支付方面的随意性。本案四方机车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中致使**工资数额减少的主要原因是绩效工资减少,但四方机车公司并未对绩效考核制度、绩效考核过程、绩效考核结果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扣发绩效工资是合法合规的,在绩效考核结果做出后也未向**告知,并说明其有提出异议的权利。4.四方机车公司所提交的工资表系单方制作,在四方机车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的基础上,不能仅凭该工资表证明其已向**实际发放了防暑降温费。5.四方机车公司所提及的考勤表未提交原始载体,且**在原审庭审中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审法院不应采纳四方机车公司已安排调休的意见。二、病假与事假有所不同,病假因为有其特殊,为保证员工身心健康而缺勤的时间,因而对员工未及时履行请假手续而旷工的,用人单位决定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时须尽审慎注意义务,对员工未上班的具体缘由应进行认真核实,不能简单地以劳动者未履行请假手续视为旷工。故**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四方机车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有效欠妥当。1.四方机车公司处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合法。四方机车公司未提供相关的与会记录,仅凭原审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履行了民主程序;未经公示程序,未组织**学习。四方机车公司未提交《员工管理制度》的上传时间,也未提供该《员工管理制度》的浏览量或阅读量,不足证实已组织**进行了学习。四方机车公司行使权利程序不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事先通知工会。2021年9月1日四方机车公司虽向工会主席发送了《关于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9月3日由工会主席回复“同意”。但工会主席个人的意见并非工会意见,且四方机车公司仅是将解除通知发送给工会主席,未将已收到的**的病历一并提供给工会。故四方机车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在一审起诉前该处理决定已通知工会,且已经过工会的评议。2.四方机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合法。**无法履行请假手续的主要原因系在外地治疗,无法到公司提交假条,公司的ssd系统无法登录下载,相关问题也向公司工作人员反馈,也向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待回到青岛后向公司提交假条,也按照《请(休)假管理》1.2“因故无法递交病假申请材料和发起病假申请的,应以书面形式或短信形式告知直属上级”的规定履行了告知义务。2021年6月15日至2021年8月15日期间**因腰肌劳损就医并向公司履行请假手续,四方机车公司是知晓其身体状况的。根据**的病历证实2021年8月16日至20日也确系在外就诊。**认为流程和文件要求是形式,过分追求形式上的绝对合规不利于公平的实现。如果劳动者确实已经就医且持有符合要求的病假证明材料,即便在流程和文件上和员工手册要求有所不符,也达不到严重程度,不能被认定为严重违纪。**所就诊的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为三级甲等医院,该医院所出具的病情材料,符合四方机车公司《请(休)假管理》第1.2条第1项关于应在三甲医院就诊的规定,该医院出具的材料作为**申请病假的有效证据。故**在外地就诊时可以依据《请(休)假管理》第1.2条第10**规定,在2021年8月2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病历前可按事假处理。**已在四方机车公司处工作24年,**自2021年6月15日起就病休就诊,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享有24个月的医疗期,**认为只要自2021年6月15日即可算做计入医疗期,四方机车公司将在医疗期内的员工辞退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四方机车公司辩称,一、原审法院判决四方机车公司未拖欠**工资、加班费及防暑降温费,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工资、加班费、防暑降温费均已足额发放。根据**2020全年及2021年1月至8月工资和考勤记录表显示,四方机车公司每月均已按照规定支付**工资,并且2020年1月至9月纸质工资条均经过**线下签章确认,2020年10月至12月工资条经**线上签字确认。根据四方机车公司《关于启用工资条线上签字确认功能的通知》,自2020年10月公司启动人力资源共享系统,实行工资条线上签字确认功能、取消纸质工资条确认流程。对已支付工资由员工个人通过手机APP线上签字确认。
根据《四方机车公司薪酬管理制度》5.5.4.4.1条“对非节假日加班安排补休或者调休,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按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按支付**工资的记录以及公司薪酬管理系统中列示的**考勤表,**2020年周末加班十天、合计调休11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天数为零。因此2020年**不满足获得加班费的条件。**2021年周末加班12天已经全部调休,法定节假日加班两天也按规定支付其加班费合计624元。
**2020年6月实际出勤天数18天,发放防暑降温费171元;2020年7月实际出勤天数22天,发放防暑降温费191元;2020年8月实际出勤天数21天,发放防暑降温费200元;2020年9月实际出勤天数22天,发放防暑降温费191元;2021年6月实际出勤天数11天,发放防暑降温费157元;2021年7月和8月均未出勤,不满足防暑降温费发放要求。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因此**通过公积金缴费基数倒推工资的方式错误。原审法院认定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是指2021年公积金缴费基数以职工本人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并非**所称的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
**6月17日至8月15日请休病假,患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8048.8元。6月应发工资为6738元;7月工资分两次发放,应发工资为6735.67元;8月应发工资为2506.8元。满足《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的要求。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四方机车公司支付给**的工资满足上述标准。并且《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于2021年修订并实施,更加符合现阶段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
**以当月公积金缴费基数为基础认定其工资数额减少缺乏依据。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规定的当年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规定的当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根据该规定,公积金缴存信息确认的职工工资金额为上年度平均工资,公积金缴存信息记载的工资金额不能真实反映职工当年应发工资情况。受疫情影响,整个公司员工收入有所下降,属于经营中的正常现象,不是**声称的四方机车公司作出了减少**劳动报酬的决定。工资表只能由四方机车公司单方制作,且在一审中**对四方机车公司提交的工资条真实性予以确认,工资条记载了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月份及金额,不存在拖欠情况。考勤表只能由四方机车公司方出具,四方机车公司采用人脸识别打卡的考勤方式,提交的考勤表是从考勤系统中直接下载的电子版原件。
二、四方机车公司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合同行为合法。四方机车公司的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制定程序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对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入职公司已经超过24年,其入职时公司各种规章制度已经存在,并且通过公司标准化系统公示并供员工随时查阅。**自2021年8月16日起未向公司递交病假条及病历,违反了公司的请假管理制度。本着员工利益至上的原则,**所在部门多次向其告知利害关系,**仍不按规定递交病假材料,也不通过同事代交或者邮寄病假材料。至8月20日,**连续旷工五天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四方机车公司的工作劳动纪律。在**旷工期间,其班组长及上级领导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告知**旷工事实及造成的不利后果,并将相关规章制度发给**,可以证明四方机车公司决定解除与**的劳动关系前已经充分尽到了告知义务。四方机车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将**旷工情况上报工会,工会确认了**的旷工事实。经工会同意后,四方机车公司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并通知**。四方机车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程序正当,依据合法。综上,四方机车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予以维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四方机车公司支付**2020年1月至2021年8月拖欠的工资81841.03元;2.依法判决四方机车公司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6月18日加班费109080.56元;3.依法判决四方机车公司支付**2020年6、7、8、9月及2021年6、7、8月防暑降温费1100元;4.依法判决四方机车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6714.87元。
四方机车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四方机车公司不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60544元;2.判决四方机车公司解除与**之间劳动合同合法有效;3.本案的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1998年6月1日入职四方机车公司,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自2021年6月17日至2021年8月13日连续请病假。2021年8月16日(周一),**所在班组的班长***发现**打卡记录显示旷工,便通过微信告知**已旷工,需提交病历及假条,但**未回复。2021年8月18日,因**的电话无法接通,***又通过微信告知其旷工3天,如果旷工5天,公司要按流程走。**通过微信回复称SSC下载不了,无法走流程。2021年8月19日,四方机车公司总装城轨质控室主任***给**打电话,但无人接听,后又给其发了微信,告知发起病假流程,并向其发送《公司关于请病假和旷工管理制度》《关于8月份公司医务会诊的通知》,通知其参加8月24日公司组织的医务会诊,但**未回复;后***又于2021年8月19日下午给**发了短信,告知她关于旷工处理及医务会诊的事情。2021年8月20日,四方机车公司质量管理部副部长***通过电话联系**,但电话亦未接通,**当晚在微信中回复,称其在外地治疗腰,假条没办法交,SSC无法登陆下载。***告知其已旷工多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2021年8月23日,四方机车公司向**下达了《旷工情况通知书》,告知:自2021年8月16日至2021年8月20日未到岗,且未办理任何手续,已连续旷工5天;并通知**于2021年8月24日到岗上班,逾期不到,将根据公司《员工奖惩管理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四方机车公司员工***、***、***三人于该通知书作出的当日到**给四方机车公司留存的其在城阳和崂山的收件地址送达旷工通知,但因地址有误,未能送达。当天,***通过微信把旷工通知书照片发给**,告知其已旷工5天。2021年8月24日,**在微信中告知***,称其在苏州检查身体,***让其把病历和假条拍一下发给班长,并告知“过了今天都晚了,公司就会启动流程,请切记”,但**未回复。2021年8月25日,**通过韵达快递从江苏省昆山市向四方机车公司邮寄病假证明单,四方机车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12时许签收该快递。2021年8月27日,四方机车公司人力资源部以**自2021年8月16日至2021年8月26日连续旷工9天为由,建议四方机车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关系,四方机车公司工会核实后确认情况属实。2021年9月2日,四方机车公司人力资源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自2022年8月23日解除**、四方机车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通知其于2021年9月9日前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通知作出后,四方机车公司通过快递向**预留的青岛市市北区错埠岭三路16号403户邮寄该通知,但未能妥投。2021年9月3日,经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同意,四方机车公司作出了《关于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决定自2021年8月23日起与**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9月2日、9月3日,***通过微信两次向**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又于2021年9月7日通过微信向**发送了《关于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通过微信语音确定收到上述通知及决定。因**迟迟未到四方机车公司处办理相关劳动关系手续,四方机车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在青岛日报刊登通知,通知**自本通知登记之日起7日内到四方机车公司处办理相关劳动关系手续,并告知逾期后果。
一审法院另查明,四方机车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员工管理制度》附录C《请(休)假管理》1.2病假规定: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经医疗单位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工作,可参考医生建议,根据实际情况核给病假。1.申请病假证明材料:申请病假须持三级甲等医院(含青岛市以外医院)或二级及以上参保医院医生出具的“病假证明”原件。同时应提供相应医院医生出具的记录相应情况病历的复印件(能够印证对应的病假证明),未能同时提供的,视为无效申请。2.申请方式:员工按要求发起病假申请,并提供申请病假证明材料照片作为附件,由所在单位进行审批,无申请病假证明材料附件的视为申请无效,不予通过。原则上员工申请病假时间应不晚于所申请的病假起始日期;因突患疾病、突然负伤、患重病(伤)等原因无法提前申请的,应在病假起始日之后5个工作日内申请;相关纸质证明材料可采用本人持交、他人代交、邮寄快递等方式提交至单位,由各单位进行病假材料真实性审核;因故无法递交病假申请材料和发起病假申请的,应以书面形式或短信形式告知直属上级,列明病因与申请病假起始日期。…6.医务会诊:连续休病假(病假期间断累计不超过5日的视为连续)达到2个月及以上的员工,每满2个月应当于指定时间到指定医疗机构参加医务会诊,由医疗机构就员工病情提出建议,医务会诊意见及员工本人情况和意见提交劳动签定会讨论,具体月度医务会诊安排由人力资源部下发正式通知;对于存在患有癌症或其他行动不便(含在外地治疗的)情形的病假员工可不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医务会诊,但应当向所在单位提交近期(1个月内)有关病历、诊断资料(透视片报告书、CT报告书等)等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提交劳动鉴定会讨论。…10.其他相关:员工申请病假因故未能同时提交病假证明材料的,所在单位可暂按事假处理,核准病假期后予以调整;病假证明材料被认定为无效或证明为伪造的,期间认定为旷工,按有关规定处理;无正当原因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医务会诊或未向劳动鉴定会提交病假证明材料的,由所在单位按员工奖惩规定流程提报处理,首次处以警告处分,连续2次的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奖惩管理规定》5.3.1.2规定:月度内因员工主观原因造成迟到早退五次及以上者,予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或年内累计旷工5天及以上者,予以记大过处分;连续旷工5天或年内累计旷工10天者,属于严重违反规定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薪酬管理制度》第5.5.4.4.1e)规定:对非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点进行统计,原则上优先安排员工补休或调休,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按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上述规章制度,四方机车公司已通过标准化系统向全体公司员工公示。
2022年1月6日,**(申请人)与四方机车公司(被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纠纷向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月至2021年8月工资差额81841.03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3月至2021年6月加班费109080.56元;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度及2021年6-8月份防暑降温费1100元;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376714.87元。该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审查后,作出青城劳人仲案字[2022]第32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赔偿金260544元;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该裁决书送达后,**、四方机车公司对该裁决均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依法合并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根据**、四方机车公司的诉辩,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四方机车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针对该争议焦点,一审法院从解除劳动合同程序是否正当,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分析认定。
关于程序正当性,首先要确认规章制定程序是否正当。**入职四方机车公司已超过20年,其入职时,四方机车公司的各种规章制度已存在,并可通过公司标准化系统随时查询,四方机车公司已尽到公示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四方机车公司的规章制度经不断改进,逐步完善,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一审法院认定四方机车公司各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正当,对公司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其次要确认四方机车公司行使权利程序是否正当。根据**的考勤记录显示,其在被认定旷工前,已连续请病假达两个月,自2021年8月16日起未向四方机车公司递交病假条及病历,违反了四方机车公司的请假管理制度,在四方机车公司的员工多次告知其利害关系后,**仍不按规定递交病假材料,亦不通过工友代交病假材料,连续旷工超过5天,严重违反四方机车公司制订的《员工奖惩管理规定》,达到了辞退条件。**旷工过程中,其班组长及上级领导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告知**旷工的事实及造成的不利后果,并将相关规章制度发送给**,四方机车公司在**连续旷工5日后,仍将最后到岗日期放宽至2021年8月24日,告知其逾期到岗的后果,证明四方机车公司在决定解除与**的劳动关系前,已充分尽到了风险告知义务。四方机车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将**旷工情况报工会后,工会确认了**的旷工事实,经工会同意后,四方机车公司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并通知到**,四方机车公司在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时,充分保障了**的合法权益。综合上述分析,一审法院认定四方机车公司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程序正当。
关于解除内容的合法性问题。首先,四方机车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四方机车公司制作的规章制度延续多年,经过公司标准化系统公示,工会及员工未对相关条款提出修改意见,相关规章制度早已生效并实施。四方机车公司制订的《请(休)假管理》第1.2条对病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在该条中下设10个小项,对申请病假证明材料、申请方式、医务会诊及其他情况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作为连续两个月申请病假的病号,在病假期间能够按照四方机车公司的要求提供病假材料,证明其清楚申请病假的流程,同意遵守四方机车公司制订的病假规定。其次,四方机车公司认定**旷工的事实定性准确。一审庭审中,**认为在其未能及时请病假的情况下,四方机车公司应先按事假处理,待其补齐病假材料后再办理病假。其依据为《请(休)假管理》第1.2条第10项。该项虽规定“员工申请病假因故未能同时提交病假证明材料的,所在单位可暂按事假处理,核准病假期后予以调整”,但该项同时规定“病假证明材料被认定为无效或证明为伪造的,期间认定为旷工,按有关规定处理;无正当原因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医务会诊或未向劳动鉴定会提交病假证明材料的,由所在单位按员工奖惩规定流程提报处理”。**为证明其在外地就医,事后向四方机车公司邮寄的病假材料为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相关材料,其中该医院影像学检查报告结论为:L4/5椎间盘轻度膨出。因**在一审庭审中确认,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资质为三等乙级医院,该医院出具的病情材料,不符合《请(休)假管理》第1.2条第1项关于应在三甲医院就诊的规定及二级以上参保医院就诊的规定,故该医院出具的材料不能作为**申请病假有效证据。另外,该结论显示,**病情轻微,其能够从青岛到昆山治疗,证明其活动未受限,远未达到突患疾病、突然负伤、患重病(伤)的情形,不符合《请(休)假管理》第1.2条第2项的规定,其事后邮寄的病情材料,不符合《请(休)假管理》第1.2条的规定,即不能按先事假后病假处理。
综上分析,**经四方机车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多次催告后,未及时通过其他方式向四方机车公司请病假,严重违反四方机车公司的规章制度,导致被解除劳动合同,其后果系由**一手导致,四方机车公司并无过错。故一审法院认定四方机车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主张的拖欠工资问题,其依据为公积金缴存信息显示的**工资额。对该工资金额,《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2000年4月1日执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规定的当年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规定的当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根据该规定,公积金缴存信息确认的职工工资金额为上年度平均工资,结合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职工出勤情况,职工每年平均工资不可能逐年递增,以公积金缴存信息记载的工资金额不能真实反映职工当年应发工资情况,故公积金缴存信息记载的工资金额不应作为职工当年应发工资的计算标准,职工当年应发工资应以工资条为准。四方机车公司在庭审中提交了**2020年1月至2021年8月的工资条,足以证明**的月工资情况,一审法院认定四方机车公司已足额向**发放了工资。
关于**主张的加班费,四方机车公司提交了**的考勤表、打卡明细表、休假情况表,上述表格中详细记载了**的公假休假情况、加班调休情况、拖班记分情况,结合工资单中发放的加班工资,一审法院认定四方机车公司已足额向**发放了加班工资。
关于**主张的防暑降温费,由于山东省自2021年6月1日起调整了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标准,其中非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发放标准由140元涨至1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在确定四方机车公司是否拖欠**该费用时,应结合上述发放标准、**实际出勤情况及工资条记载的发放记录来确认。四方机车公司提交的工资条记载了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月份及金额,提交的考勤表记载了**的实际出勤情况,经对照,四方机车公司已足额向**发放了防暑降温费,并不存在欠费情况。
综上,**主张的各项金额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提交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官方网站截图打印件一张,江苏省卫健委网站查询打印件一张,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微信公众号截图打印件一张,拟证明**就诊的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是三级甲等医疗定点医院,符合四方机车公司请休假管理规定1.2病假第一条,即关于申请病假证明材料的相关规定。一审将该就诊医院认定为三级乙等,系认定事实错误。根据四方机车公司处请休假管理规定1.2条病假中约定,申请病假需持三级甲等医院(含青岛市以外医院)或二级及以上参保医院医生出具的病假证明原件。四方机车公司质证称,因是打印件,所以对真实性有异议,应提供证明其是三级甲等医院的证明文件。另外,一审虽然认定医院为三级乙等,但并未对出具病假条是否符合请假要求作出判断,不影响一审审判结果。本院认为,经查询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为三级甲等医院,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四方机车公司提交四方机车公司质量管理部2021年7月工资凭证,拟证明2021年7月除向**发放一次工资之外又发放了第二次工资,即另外发放**2750元,2021年7月没有欠发**工资。**质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工资凭证没有**的签字。四方机车公司主张再次向**支付7月份工资2750元,应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而非以其自行制作的工资条予以证明,且**在一审中已提交了银行流水凭证,足以证实2021年6月的工资2750元于2021年7月份支付。2021年7月份工资547.64元于2021年8月份支付。2021年8月份工资至今尚未支付。本院认为,因工资条没有**签字,且**对该工资凭证的真实性不认可,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四方机车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本院认为,**自2021年6月起已多次向四方机车公司因同种病因(腰椎间盘突出)请过病假,其应知请假手续和请假流程,**于2021年8月16日至2021年8月20日期间未到岗,在四方机车公司多名工作人员的多次催促下仍未办理请假手续。旷工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四方机车公司据此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并未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另外,**主张其处于医疗期内,四方机车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与规定医疗期内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情形。本案四方机车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关系并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综上,四方机车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主张四方机车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认定正确,本院不予变更。
关于工资,**主张四方机车公司应按公积金填报的每月应发的工资数额向其发放工资。本院认为,实发工资与应发工资属不同概念。四方机车公司为**投缴社保公积金,公积金填报的每月工资为应发工资,扣除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公积金等费用后与**的实发工资数额一致。绩效工资发放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权范畴,用人单位可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和发放数额。四方机车公司称结合**的出勤情况核算**2021年6月、7月、8月绩效工资,并无不当。且四方机车公司据此向**发放的工资高于法律规定的病假工资标准。故**主张未足额支付工资的问题,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加班费,四方机车公司提交了考勤表、打卡明细、休假情况表、工资条,能够证明其已安排**调休或向**发放加班费。故对**要求四方机车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请求,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确认。
关于防暑降温费,四方机车公司提交工资条、考勤表等能够证明其已向**发放防暑降温费,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麻 丽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