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保2616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男,1961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被保全人: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锦宏东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40365750X。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115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进入执前调程序。结合执前调相关精神,为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保全人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