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保2616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男,1961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被保全人: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锦宏东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40365750X。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115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进入执前调程序。结合执前调相关精神,为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保全人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