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9832号
原告: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锦宏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受理。经审查,**就与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已向本院起诉,本院已于2022年6月22日受理,案号为(2022)鲁0214民初9831号。现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基于同一事实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应予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鲁0214民初9832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