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曾用名唐钢矿业有限公司)、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民初21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1月19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曾用名唐钢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北路81号。
法定代表人:黄笃学,董事长。
被告: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杜树浩,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诉称,2005年9月10号,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唐山钢铁”)与被告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唐山矿业有限公司石人沟铁矿扩产技改斜坡道掘支工程合同书》一份,双方约定由被告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唐山钢铁发包的“唐钢矿业有限公司石人沟铁矿扩产技改工程”,工程地点在石人沟铁矿矿区内,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为斜坡道掘进和支护工程,工程价款1597000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主体由唐山钢铁变更为其子公司唐钢矿业有限公司,后唐钢矿业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本案被告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该工程后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联合施工合同》,约定由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挂靠被告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进行施工。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部分施工后,便撤出施工场地,不再施工,该部分施工工程款亦结算完毕。后该工程由原告挂靠被告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继续施工。原告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增加,二被告签订数份补充协议,最终石人沟铁矿扩产技改斜坡道掘支工程结算审计审定金额25345269元,石人沟铁矿北区-75米水平采切工程和措施工程结算审计审定金额4517790元,共计29863059元。被告支付大部分工程款,目前尚欠原告工程款3583682.41元。2017年8月24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被告的破产清算申请,2017年8月25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为被告破产管理人。经原告多次主张被告均未偿还。请求:1、判决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3583682.41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另,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7)鲁06破4号民事裁定,受理了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2017)鲁06破4号决定书:指定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并于2018年8月20日做出(2017)鲁06破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宣告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应由我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因被告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由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既方便诉讼、利于及时化解矛盾,又便于执行,且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300余万元,该案作为破产衍生案件由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更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且已经报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董玉新
审判员  徐承凤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苑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