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焦家金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91民初1552号
原告: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70214X。
法定代表人:杜树浩,董事长。
被告: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焦家金矿,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金城镇焦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1698595319。
法定代表人:纪进科,矿长。
原告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焦家金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方广志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马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