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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鑫业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莱芜世纪城大酒店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民初2084号
原告:山东鑫业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61169977E。
法定代表人:武长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培芳、李偃平,山东鼎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世纪城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05235066XJ。
法定代表人:王庆波。
原告山东鑫业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世纪城大酒店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鑫业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鑫业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闫秋芹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段雅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