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希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983民初6592号 原告: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25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希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桃园镇肥梁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公司)与被告***希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0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向黄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408000元;2.判令**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38464.27元(自2020年3月16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10月13日,此后以1408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利率继续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公司承担。黄金公司在庭审中变更利息起算时间为2021年3月16日,增加诉讼请求为本案律师费50000元应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14日,山东鑫业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黄金公司原名称)(以下简称鑫业公司)与肥城**置业有限公司(**公司原名称)(以下简称**置业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9-XS-066的《肥城**置业有限公司食品水产加工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公司将肥城**置业有限公司食品水产加工项目消防工程发包给黄金公司。合同费用为固定总价,总价款为2898000元,按月形象进度付款,每月25号提报本月完成的工程量,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的60%付款,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实际工程量的97%,实际工程量的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两年,质保期满后30天内付清。合同签订后,黄金公司进场施工,该工程目前已经完工并已通过了肥城市住建局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截止起诉之日,**公司仅向黄金公司支付了149万元,剩余1408000元工程款经黄金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黄金公司无奈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公司辩称,1、黄金公司与**公司签订的《肥城**置业有限公司食品水产加工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案涉工程为交钥匙工程,黄金公司应将合格、无缺陷的工程交付**公司使用。但该工程至今仍存在质量问题,经**公司多次通知黄金公司仍不予修复,致使工程至今无法交付使用。**公司有权拒付工程款。同时根据双方在后续沟通中的约定,黄金公司在修复完成并将符合约定的工程交付**公司使用前,**公司也有权不予付款,故黄金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2、黄金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仅在质量上存在严重违约,同时存在工期违约。黄金公司应于2021年4月15日前完成工程验收交付工作,但因其施工质量低下,导致工程在2021年10月15日仅勉强通过验收,但随即持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消防系统无法正常交付使用至今。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2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即使**公司需要支付工程款,也应当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14日,鑫业公司与**置业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2019-XS-066的《肥城**置业有限公司食品水产加工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置业公司将肥城**置业有限公司食品水产加工项目消防工程发包给鑫业公司,工程内容为1-25栋单体的消防工程;合同费用为固定总价,总价款为2898000元,工程不设预付款,按月形象进度付款,每月25号提报本月完成的工程量,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的60%付款,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实际工程量的97%,实际工程量的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两年,质保期满后30天内付清;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验收、固定总价、交钥匙工程;如因争议诉至法院,案件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均由责任方承担。合同签订后,黄金公司进场施工。自2020年7月10日至2021年1月21日,由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项目负责人对涉案工程陆续进行验收并出具《竣工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竣工工程质量检查情况(含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情况)均为齐全、合格。 2020年12月8日,鑫业公司就涉案消防工程向**置业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因部分业主进场装修破坏了鑫业公司已施工完毕的线缆、设备、遮挡消火栓箱,鑫业公司将不再负责恢复。 2021年3月16日,**公司向建设方、监理方、销售方发出《工程竣工钥匙移交通知》,于2021年3月19日星期五上午9点由各施工单位在现场把钥匙移交给物业公司。 2021年7月26日,**公司委托山东省广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消防公司)对肥城**置业有限公司食品水产加工项目进行检验,广安消防公司出具《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该工程消防供配电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供水系统,消火栓、消防炮系统,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消防应急广播系统,消防电话系统已到达标准DB37/242-2014《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规程》要求,判定合格。2021年10月11日**公司向肥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肥城市住建局)提交消防验收备案申请,申请食品水产加工项目运营服务中心建设工程、食品水产加工项目1-25#厂房、6#、7#、10#、11#、15#-18#、20-23#办公设施建设工程、食品水产加工项目1-5#、8#、9#、12-14#、19#、24#、25#办公设施、5#、12#、13#、19#、24#、25#冷库、接待中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当日,肥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准予备案。2021年12月22日,肥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通知书》(YSBACC-(2021)021号)、(YSBACC-(2021)022号)、(YSBACC-(2021)023号),认定上述工程均符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案涉消防工程经验收后,存在漏水不保压现象、不能自动运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不显示等故障,消防系统处于瘫痪状态,**公司多次联系黄金公司,均未果。 2021年12月6日,**公司(**、托包方)、山东省广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公司)(承修、承包方)、黄金公司(消防施工方)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维修保养建筑名称为***希产业园1-25栋厂房、办公楼、库房、1栋办公楼三层高位水箱间、运营中心楼,约定由广安公司对上述建筑消防设施中的部分项目进行维修保养。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黄金公司与**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形成合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涉案工程经黄金公司施工完毕并于2021年7月26日验收合格,现已交付**公司,并经肥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抽查合格,但涉案工程未过两年质保期,**公司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至总造价的97%,即**公司应支付工程款共计2811060元。黄金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工程款1408000元,因**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490000元,对下欠工程款132106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黄金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利息,因涉案工程明确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实际工程量的97%,应自广安消防公司出具验收报告即2021年7月26日计算利息,利息应以132106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黄金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因该由费用黄金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转账凭证、代理费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司辩称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黄金公司在修复完成并将符合约定的工程交付**公司使用前,**公司也有权不予付款。因涉案工程完工后,由**公司委托广安消防公司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且涉案工程经肥城市住建局抽查后,认定涉案工程均符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在**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应认定涉案工程经验收合格,达到交付条件,关于案涉消防工程经验收后,存在漏水不保压现象、不能自动运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不显示等故障,因案涉工程在保修期内,应由黄金公司承担保修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判决如下: 一、***希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21060元; 二、***希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以132106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希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元; 四、驳回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59元,由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14元,由被告***希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3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希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坏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