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希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民终11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希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桃园镇肥梁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25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希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22)鲁0983民初6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希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希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琴 审 判 员  唐 娜 审 判 员  李 莹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