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宝实业发展(辽宁)有限公司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地宝实业发展(辽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3财保2099号之一
申请人: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谢坑村金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罗爱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曦,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艺璇,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地宝实业发展(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望街20-12号808。
法定代表人:杨承亮。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地宝实业发展(辽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保全被申请人地宝实业发展(辽宁)有限公司价值607523元的财产,并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责任范围在607523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2021)粤1973财保2099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据该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地宝实业发展(辽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户名:地宝实业发展(辽宁)有限公司,账号:0613××××169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沈阳陶瓷城支行]内607523元的存款额度。2021年8月26日,申请人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地宝实业发展(辽宁)有限公司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地宝实业发展(辽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户名:地宝实业发展(辽宁)有限公司,账号:0613××××169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沈阳陶瓷城支行]内607523元存款额度的冻结。
本案保全费3558元,由申请人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鹏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安娜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