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新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泰市新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82民初2858号
原告:新泰市新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新汶大洛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150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8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泰市新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新泰市新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泰市新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泰市新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新泰市新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