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新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泰市新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82民初7297号
原告:***,男,1971年8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化军,山东瀛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新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新汶大洛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195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泰新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新泰市新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