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民初67号
原告:新泰市新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新汶大洛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1950D。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女,汉族,1969年11月14日出生,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原告新泰市新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新泰市新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泰市新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