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新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泰市新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82民初7297号 原告:***,男,1971年8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瀛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新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新汶大洛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195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新泰新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新泰市新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