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与施加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施加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4-08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重字第11号
原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增全,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芳卫,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施加忠,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澎,宁阳振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鼎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守岭,宁阳兴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阳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址宁阳县七贤路1315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昌,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祥芹,宁阳兴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阳县文庙办事处杜家村村民委员会,住址宁阳县城海力大道南首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兆新,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国河,宁阳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鼎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址济南市天桥区鼎舜赵苑东区20号楼10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梁延委,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守岭,宁阳兴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董道山
审判员  蔡凯军
审判员  刘 新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马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