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21民初3617号
原告:***,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星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星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博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城七贤路131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宁阳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城交通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宁阳县八仙桥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八仙桥街道办事处***和村。
未提交法人身份信息。
原告***与被告山东博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宁阳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宁阳县八仙桥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09元,由***负担。
审判员 丛广一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