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山东博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21民初3617号 原告:***,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星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星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博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城七贤路131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宁阳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城交通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宁阳县八仙桥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八仙桥街道办事处***和村。 未提交法人身份信息。 原告***与被告山东博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宁阳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宁阳县八仙桥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09元,由***负担。 审判员  丛广一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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