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602民初758号
原告:山东龙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二路与渤海十一路交叉口向西300米路北。
被告:***,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惠民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龙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受理,本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拒不交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