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龙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91民初979号
原告:山东龙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汾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13373483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1606208。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北京,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龙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龙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龙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龙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龙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