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临清市盛唐砼业有限公司、临清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81民初1422号之一
原告:临清市盛唐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大辛庄办事处郭屯。
法定代表人:宋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斌,临清奋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临清奋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清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新华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盛唐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300000元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作出(2022)鲁1581民初142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临清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
2022年4月29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临清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临清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葛 儒
书 记 员  郭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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