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81民初1422号之二
原告:临清市盛唐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大辛庄办事处郭屯。
法定代表人:宋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斌,临清奋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临清奋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清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新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临生,临清泰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临清市盛唐砼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清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清市盛唐砼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清市盛唐砼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清市盛唐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临清市盛唐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葛 儒
书 记 员 郭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