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临清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钢构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再3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5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继林,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清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钢构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新华路北首。

负责人:李茂岭,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清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新华路。

法定代表人:陈兴存,董事长。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孝贞,男,回族,1966年9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清市桃园街**内**,系临清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永亮,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临清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钢构分公司、临清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5民终1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2019)鲁民申259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20年9月25日出具书面申请称,自愿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启江

审判员  武 俐

审判员  于爱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权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