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再3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5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继林,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清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钢构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新华路北首。
负责人:李茂岭,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清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新华路。
法定代表人:陈兴存,董事长。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孝贞,男,回族,1966年9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清市桃园街**内**,系临清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永亮,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临清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钢构分公司、临清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5民终1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2019)鲁民申259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20年9月25日出具书面申请称,自愿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启江
审判员 武 俐
审判员 于爱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权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