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临清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钢构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民申25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5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继林,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清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钢构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新华路北首。
负责人:李茂岭,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清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新华路。
法定代表人:陈兴存,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临清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钢构分公司、临清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5民终1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王启江
审判员  武 俐
审判员  姜晓玲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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