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3执2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
被执行人:茌平恒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中心街南段。
法定代表人:王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523民初3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2756.2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茌平恒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收到(2021)鲁1523民初3186号民事判决书后,在上诉期限内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作为执行依据的(2021)鲁1523民初3186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应对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万印
审判员 王保军
审判员 张黎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