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恒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高传利与茌平恒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23民初2664号
原告:高传利,男,汉族,1972年6月24日出生,住茌平县。
被告:茌平恒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中心街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茌平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项目部,住所地:茌平县翡翠园小区。
负责人:***,该项目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茌平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高传利与被告茌平恒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开庭审理前,原告高传利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传利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传利撤诉。
案件受理费3150元,由原告高传利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初婧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