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03财保1429号
申请人:聊城七彩贝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860991231,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办事处建设路伟业中华苑13-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茌平恒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37061589505,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中心街南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23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茌平恒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予以冻结。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保全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茌平恒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