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国宏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终88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魏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自广,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霞,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国宏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孙元国,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祖,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敦国,山东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国宏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0112民初8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工程造价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未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是否申请鉴定,致使涉案工程造价未能查清。对于涉案甲供材的数量和价款、已支付工程款的数额等一审判决也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0112民初85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93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闫振华
审 判 员 亓雪飞
审 判 员 尹逊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敬星
书 记 员 李宜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