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洪恺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与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12民初2278号

原告:济南**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084025271Q。

法定代表人:许志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学宁,系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瑞,系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5997U。

法定代表人:魏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颜德,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男,山东钢铁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原告济南**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手车公司)与被告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二手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志刚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苑学宁,被告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颜德、李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二手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与原告继续签订5年期《租赁合同》并依约履行;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与原告继续签订五年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20年3月18日起至2025年3月17日止。请求的依据为租赁合同第16条第2项约定。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被告位于济南市机场路相公庄园区场地及办公楼一楼,租赁期限为5年,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20年3月17日止;租金采取包干价格的方式;第一租期的包干租金价格为12万元/年;以后每年租金在上一年包干价格的基础上递增5%。目前原租赁期限即将到期,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原租期结束后被告继续出租上述场地房屋时,优先与原告续租5年;相公庄园区内现闲置的高压线下地块出租开发时,优先考虑与原告合作。然而,在原告向被告提出续约申请,并再次于2020年2月26日发出书面续约函后,被告却不同意续租,并明确告知原告收回场地,要求原告腾空。原告经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为办理二手车交易市场,前期进行了大量资金投入和行政审批二手车市场资质,被告如果不续租,原告将损失严重,并且交易市场众多商户及员工的就业也将无法保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被告与原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已到期,被告在合同到期之前已明确告知原告不再续租,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但原告一直强制占有租赁场地,被告多次通知原告搬离,原告拒不搬离,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损害被告的利益,被告保留向原告追究违约赔偿的权利。2.原告要求签订《租赁合同》的请求,侵犯被告对所属土地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被告有权决定所属土地是否出租,不受他人侵犯。根据签订的《租赁合同》最后一条“本合同的租期结束甲方继续出租上述场地房屋时,优先与乙方洽谈再续租5年”,这条约定的非常明确,原告要求继续租赁,需同时满足2个条件,第一是被告需要继续出租时;在满足第一个条件后,被告会征集意向方,在条件同等的情况下,原告才有优先续租权。现在的情况下,《租赁合同》到期后,场地房产由被告自用,不存在再次出租的情况,原告无权要求继续租赁。3.原告在租赁期间,并未开展二手车交易业务,而是违反合同约定将场地转租给第三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被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公司(甲方)与**二手车公司(乙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1.甲方将其位于济南市机场路相公庄园区内的场地及房屋出租给乙方。出租场地位于冷弯型钢公司办公楼东侧,其中已硬化场地的面积为1425.06平方米,未硬化场地的面积为2392.16平方米;出租房屋位于冷弯型钢公司办公楼一楼,共3间,合计90平方米。2.租赁期限为5年,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20年3月17日止。3.租金采取包干价格的方式。第一年租期的包干租金价格为120000元/年;以后每年租金在上一年包干价格的基础上递增5%。第1年租期的租金,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以后于每年的2月底前,一次性预付下一年租期的租金。4.租赁期间所产生的物业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电话费、上网费等,由乙方负担。由甲方供应的,甲方按统一收费标准收费。租赁结束时乙方有欠费的,乙方须交清欠费。……。13、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政府动迁、甲方所属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对土地另行规划收回土地时,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已支付给甲方的租金按实际租赁时间多退少补。本合同的租期结束甲方继续出租上述场地房屋时,优先与乙方洽谈再续租5年。甲方相公庄园区内现闲置的高压线下地块出租开发时,优先考虑与乙方合作。合同签订后,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场地及房屋的交付义务,**二手车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租金的义务。

**二手车公司于2020年2月份收到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公司明确表示涉案场地租赁期限到期后不再对外出租并要求**二手车公司于租赁期限到期前搬离场地的通知。截止到法庭辩论终结时,涉案场地仍由**二手车公司占有并使用。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二手车公司主张合同于2020年3月17日到期后,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将涉案场地及房屋另行出租给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冷弯型钢公司,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且双方续签合同需双方当事人达成续签合同的合意,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公司明确表示涉案场地及房屋不再对外出租,**二手车公司要求与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公司继续签订五年期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济南**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济南**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继贤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梁红敏

书 记 员 张 盟